关于设立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通知
日建发[2002]107号
各区县建委、各中心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建设事业蓬勃发展,村镇基础设施日趋完善,村容镇貌有了较大改观,对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村镇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执法监察队伍,基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相对滞后,许多地方违反规划盲目建设、违章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阻碍了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由此造成了许多民事纠纷甚至一些不可挽回的损失,一些违反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损坏村镇公共设施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为确保村镇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各项建设法规的正确执行,保护镇容镇貌和公共设施免遭损害,设立村镇建设执法监察队伍已迫在眉睫。根据《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建监察工作的意见》(鲁建城发[1997]35号)、《山东省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鲁建乡发[1997]290号),以及《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第20号令)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并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我市各中心镇及有条件的乡镇推行村镇建设执法监察制度,设立村镇建设监察队伍,并开展村镇建设执法监察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置方法
全市各乡镇设立建设监察队伍,可以在现有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对外名称:五莲县、莒县可为“XX县城建监察大队XX镇(乡)建设监察中队”,东港区、岚山办事处可为“东港区XX镇建设监察中队” 、“岚山办事处XX镇建设监察中队”,人员可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中的正式人员兼任,人员设置数量:中心镇4一5人,一般建制镇(集镇)2一4人。
二、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各乡镇设置的村镇建设监察队伍,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受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1、村镇规划管理执法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村镇规划用地和建设行为进行监察;
2、村镇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执法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3、村镇公用事业管理执法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村镇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4、镇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镇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5、村镇园林绿化管理执法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对损坏城镇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乱伐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6、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处 罚。
三、加强对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管理
村镇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极为密切,监察队伍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形象,因此必须加强对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管理,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1、要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村镇建设监察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对新组建的队伍和新队员要进行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培训学习的重点是《行政处罚法》等公用法、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业务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
2、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必要的执法程序以及严格的工作制度,加强对村镇建设监察的监督管理,明确职责、规范监察行为。
3、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一是要依法取得村镇建设的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法律地位,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建设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做到执法主体合法。二是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依法行使职权,监察队伍执法行为不得超越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按《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鲁建法发[1997]125号)规定的有关程序执法,做到执法内容合法。三是执法行为要规范。村镇建设行政执法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建设行政执法文书》,建立健全执法文书档案,使执法工作走向规范化。
4、要加强监察标志的管理。村镇建设监察执法要佩带标志。要加强村镇建设监察标志的管理,村镇建设监察标志由市建委统一办理、发放,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申报、制作村镇建设监察标志。
四、要切实解决好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编制、经费问题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把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一些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采取多种方式筹集解决好村镇建设监察队伍的工资、经费等问题,并从物质上、精神上给予大力支持,解决其后顾之忧。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